各县(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粤安监〔2010〕1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在本地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内容请自行登陆市安监局网站下载(市安监局网址:http://www.swsafe.gov.cn/)。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转发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 治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粤安监〔2010〕1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和《关于做好迎接中央检查组检查的紧急通知》(粤治工办发〔2010〕12号和13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两个《通知》的要求,在本地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工程建设 监督检查 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3日印发 校对人:熊可 打字:04
关于转发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粤治工办发〔2010〕12号
各地级以上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转去,请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迎接中央检查组检查的准备工作。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为确保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指南,供检查组的同志参考。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检查地区和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突出问题排查情况、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情况、土地出让合同清理情况、违规调整容积率问题清理情况、查办案件情况和工作中的有效做法等。 (二)部分项目的情况。每个检查组抽查的项目中,50%为扩大内需项目,50%为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立项、在建和竣工的非扩大内需项目。着重抽查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投诉较多的项目以及“零问题”、“零案件”地方的项目。 (三)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件的办理情况。 二、抽查项目的主要方法 对项目的抽查工作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查看政府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竣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有以下批文:一是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立项文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二是建设(水利或交通)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概算批复;三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其批复;四是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只适用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是国土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上述四者有一即可);六是建设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该证);七是施工许可证或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审批文件;八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相关专业部门批准备案的文件。 对立项阶段的工程项目,应着重查看是否有立项批文。对在建阶段的工程项目,应着重查看是否有批复的立项文件、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概算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审批文件。 各检查组要逐一查看项目审批文件一栏中的有关批准文件是否齐全,如审批文件不齐全,则说明该项目未完全按基建程序进行审批。如用地手续不完善即已动工建设,则属于违法用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即已动工建设,则属于擅自开工。 (二)查看有关审批部门批复的时间顺序是否符合规定。在查看政府审批文件是否齐全基础上,进一步查看有关文件批复时间顺序是否合理。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报告后,发展改革部门才批复项目建议书,然后才可以启动后续的基建程序;环评文件的审批时间应在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核准的项目应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备案的项目应在办理备案后和开工前完成);国土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时间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概算经审批通过,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文件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取得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审批文件;项目施工招标和主要设备招标应在取得概算批复文件之后。 (三)查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审批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是项目管理方面。批复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构成与实际投资情况是否相符。 二是规划、用地方面。重点查看用地文件中用地的项目、位置等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是否一致;容积率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三是招标投标方面。重点查看工程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审批部门出具的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核准实行邀请招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公告发布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评标记录、评标报告和评标专家签字;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是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所有的中标通知书是否都和工程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表一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等问题;工程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或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变更。 四是资金管理方面。重点查看竣工项目结算金额是否超过经批准的概算金额,在建项目已拨付资金是否符合工程进度款拨付规定、是否已超过批复的概算金额;建设管理费用是否超概算;是否挪用建设资金用于其它用途等。 (四)查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是土地方面。查看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从2006年8月31日起,除历史遗留问题外,工业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是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查看环评文件类别是否恰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 三是资金管理方面。查看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报经当地政府或有权审批部门批准落实;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基建财务规定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是否按项目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政府投资项目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是否按规定编制竣工工程结算(属于政府投资的,是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属于非政府投资的,是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及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 四是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查看是否严格执行“四制”(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制)等管理规定;是否签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专职安全员配置是否符合建设部的规定;工程项目是否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对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理的问题。 五是信息公开方面。重点查看受检单位是否按规定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程序。 三、工作步骤 (一)听取情况汇报。 听取各地开展工程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包括: 1.突出问题排查情况:项目总数、发现问题总数、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2.查办案件情况:工程治理开展以来查案总数及典型案件。 3.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情况:工程招投标中心建设情况、建立和落实违法记录公告制度情况,以及查处的典型案件。 4.违规调整容积率问题清理情况。 5.土地出让合同清理情况。 6.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建议等。 同时,要求各地填写《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清理检查统计表》和《出让合同与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总表》。 (二)查阅相关资料。 翻阅各地工程治理的工作台账、项目明细清单、档案资料等。 (三)选择重点抽查项目。 根据各地排查的情况,抽查部分项目。 (四)现场检查。 对检查的项目,要赴各建设单位听取汇报和检查,必要时要查看项目现场。每个项目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 (五)反馈意见。 检查组对受检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当地专项办工程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要有反馈意见。能够立即整改和处理的,要督促当地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立即予以纠正;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明确整改时限,督促受检单位认真加以落实。 (六)情况汇总。 检查完成后,各检查组要认真撰写检查情况报告,并附统计表,送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 2.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3.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清理检查统计表 4.出让合同与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总表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办 公 室 20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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