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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宗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引发的诉讼案件获法院支持
时间:2010-7-21   录入员:swaj   点击数:142     【字体: 】     双击自动滚屏

我省首宗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引发的诉讼案件获法院支持 

  近日,河南中×物流有限公司因不服汕尾市安监局行政处罚提起法律诉讼一案有了结果。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市安监局于2009年5月19日对河南中×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成为我省首宗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引发的诉讼案例。

  2008年9月10日凌晨4时许,在深汕高速公路我市城区红草镇埔边路段,一辆挂“豫A”号牌的重型半挂车与另一挂“豫S”号牌的大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毁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为重型半挂车驾驶员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的一个过错,大货车驾驶员俞×强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妨碍交通又未设置警示标志,是导致事故的另一个过错,二者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展开对事故调查处理,经调查取证,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肇事车辆所挂靠的河南中×物流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挂靠车辆失管,导致深汕高速公路埔边路段“9•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2009年5月19日,汕尾市安监局向河南中×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分别作出单位罚款20万元和个人罚款7200元的行政处罚。河南中×物流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又将市安监局告上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决定。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豫A65622号车是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整,故市安监局适用《安全生产法》正确,而且客观现实中一个违法事件往往涵盖多个违法行为,如果各个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已构成不同的处罚理由,不同的行政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分别作出处罚,因此本案中,市安监局适用《安全生产法》正确,与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处理不存在矛盾;其次,河南中×物流有限公司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向挂靠肇事的豫A6522挂6706号车辆车主收取费用,并为车主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它的性质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挂靠车辆的营运行为属于生产经营行为,挂靠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范和调整。被告市安监局依法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此,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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