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安监〔2004〕1号
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 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企业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现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就办理《汕尾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和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乙种《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核发《批准书》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核发《批准书》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企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除外)。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的审查、发放工作和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二、核发《批准书》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及要求 (一)《批准书》的核发程序及要求 新设立或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均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申领《批准书》,并凭《批准书》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以及办理申领生产许可证等有关业务,未取得《批准书》的企业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如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按照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程序(附件1)的要求申请办理《批准书》。 (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及要求 新设立或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均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等业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活动。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已设立的如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按照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附件2)和开设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基本条件(附件3)的要求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三、《批准书》、《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间及受理办法 (一)申请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的乙种《经营许可证》从2004年1月起开始受理核发。 (二)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批准书》和经营销售单位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 (三)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销售单位应分别按申请程序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 (四)汕尾市安监局负责受理和核发《批准书》和乙种《经营许可证》。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知并督促所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按要求办理《批准书》和乙种《经营许可证》。今后,凡未取得《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生产、储存和经营危险化学品。发现违法生产、储存和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程序; 2、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 3、开设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基本条件。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5、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表
二OO四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管理 通知 抄送:莫副市长、方副秘书长、市府办、市经贸局、工商局、 国、地税局、公安局、质监局、农业局、环保局 附件1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程序
一、领取《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 申请人须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表》(加电子版一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的指标; 4、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事故应急预案; 7、属于监控化学品的,须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须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 企业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审查 企业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将上述资料及审查意见交申请人。 四、 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及企业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初审意见向汕尾市安监局提出申请。 五、 受理 市级发证机关查核所报资料齐全后,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六、 资料及现场审核 汕尾市安监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组织专家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七、报市政府批准后,发给《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不同意的,发给《不批准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通知书》。
附件2 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 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加电子版一份); 2、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的经营企业除外)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的经营企业除外)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的《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6、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 企业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审查 企业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将上述资料及审查意见交申请人。 四、 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及企业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初审意见向汕尾市安监局提出申请。 五、 受理 汕尾市安监局查核所报资料齐全后,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六、 资料及现场审核 汕尾市安监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七、 发证或通知书 1、 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发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对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发给《不合格通知书》。
附件3 开设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 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经营用于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上述1、2、3、4、5、6条款规定的条件。在市内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零售门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上述3、4、5、6条款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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