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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7-4   录入员:swaj   点击数:1903     【字体: 】     双击自动滚屏

汕安监〔2008〕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4月17日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烟花爆竹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坚决防止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感。近年来,各地通过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和加大对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了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但部分地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仍不到位,无证经营、储存(批发)烟花爆竹的现象有所抬头;一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不够规范,经营者安全意识不高,存在超量存放、违规经营烟花爆竹或与其他物品混放、叠放的现象。特别是今年以来,广东佛山、新疆等地接连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树立危机感和责任感,高度警惕,努力克服麻痹大意、侥幸心理和厌烦情绪,认真查漏补缺,切实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实行“四统一”制度,强化烟花爆竹购销环节的安全监管。为切实维护全市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我市对烟花爆竹购销环节的安全监管实行“四个统一”制度。具体为:(一)统一购销备案制。各县(市、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应严格执行采购备案制和建立健全流向登记制度。采购备案即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将拟采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材料提交市、县两级安监局备案,不得向无资质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①备案申请报告书;②拟采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商标;③拟采购产品合格证、等级、规格、数量、型号等;④备案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未经我市备案的烟花爆竹产品视同为质量不合格产品,由有关部门组织查处。流向登记制度即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将每次采购或销售的时间、厂家名称、零售网点、数量、品种规格等情况作详细登记备案(时间至少保留两年)。所在县(市、区)安监局定期进行检查并登记在案(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二)统一销售标识。为便于辨识、检查和监管,对进入我市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由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统一销售标识,所用标识由市安监局负责统一监制。零售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应贴有市安监局统一监制的销售标识,并附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销凭证,凡没有统一销售标识和购买凭证的视同不合格产品,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三)统一规划布局。各县(市、区)安监局应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并于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将规划布局具体情况报市安监局,规划布局的零售网点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将于9月30日前完成。10月1日之后原则上不再发放新的经营许可证。各县(市、区)安监局应将发证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市安监局备案。(四)统一定点配送。各县(市、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须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烟花爆竹运输资格的运输车辆,严格实行运输配送制度。各县(市、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与本辖区内各个零售网点签订烟花爆竹配送协议,实行定点配送制,严禁超量储存及运输;对不执行配送制度的零售网点,各县(市、区)安监局应坚决收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加大“打非”力度,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各地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从根本上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与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打非”力度,坚决打击私产、私储、私销、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消除一处,彻底杜绝因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发生。在“打非”行动中,行政不行为,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同时,要督促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自觉遵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经营中如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要认真进行查处。

 

            2008年5月4日

 


抄送:省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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