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安监〔2008〕57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市属企业: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08〕102号)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汕尾市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的工作方案,请于5月10日前报送市局备案。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汕尾市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7年,我市各地在推广使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尾矿库专项整治、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排查治理隐患、实施安全行政许可、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07年非金属矿山企业无发生事故和无人员死亡。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全市个别地区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现象依然严重;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仍未实现既定目标,安全基础管理依然较薄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仍不完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此,必须认真贯彻和落实省安监局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根据《广东省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汕尾市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突出重点地区,深化专项整治;强化两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治理责任;加强源头治本,严格市场准入;夯实监管基础,提升保障能力,有效遏制较大事故,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是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二是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根本整治;三是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努力实现非煤矿山企业零事故。 三、主要工作安排 (一)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非金属矿山的秩序整顿,加大监管力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争取零死亡作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取得实效。 (二)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市政府办《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明电〔2008〕41号)和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08〕106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要协助当地政府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严明纪律,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督促矿山企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设立专用账户,专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 (三)加大在露天矿山推行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力度,加强小采石场边坡管理的监管力度。抓住国家停止生产导火索、火雷管和铵梯炸药的有利契机,加大力度,广泛宣传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和省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中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07〕291号)中提出的三项推进措施,即从2008年起,一是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时,未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项目,将不予通过审查;二是符合相关条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小型露天采石场申请延期审查时,未淘汰落后的开采方法、未使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将不予许可延期;三是发生事故的矿山和有重大隐患的矿山要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同时,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技术培训,举办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培训班,对矿山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爆破员和轻型潜孔钻机凿岩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提高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四是鼓励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业化爆破公司提供中小型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设计、现场技术指导和统一爆破等技术服务,保障实施中深孔爆破开采的安全技术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巩固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推广成果。要进一步加强采场边坡管理,有效遏制采场滑坡、坍塌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市、县的教育培训机构要将《指导意见》纳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大力宣讲和培训;安全评价机构要将《指导意见》中的具体要求作为安全评价的补充完善内容进行落实;为从根本上解决非煤矿山普遍存在的技术力量不足、装备设施落后的问题,研究出台有关政策和措施,要求企业按《指导意见》明确的数量要求,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聘请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五)积极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继续抓好安全标准化宣贯和试点工作,在国家出台有关评定标准后,指导各地、有关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重点引导企业从危险源辩识和隐患排查入手,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继续完善相关程序,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的达标评级工作,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继续深入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抓紧做好辖区内无主管企业尾矿库隐患排查和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七)配合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及资源整合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积极参与资源整合工作,按照市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配合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汕安监〔2008〕11号)要求,切实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对存在同一矿体多个开采主体的露天矿山安全允许距离不能满足《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不予通过开发利用方案,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 (八)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及其实施指南的宣贯培训。对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培训机构的非煤矿山教师,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等进行一次全员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全市尾矿工的办证培训。 (九)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按省局的要求,建设连接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网络,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信息化、规范化;选择试点露天采石场现场实时监控系统。 (十)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继续督促指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重新修订具有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2008年矿山救护协议签订工作。选择一个非金属矿山,组织矿山救护队开展一次矿山应急救援演练和矿山救护技术比武,提高企业和救护队应急处理能力。 (十一)加强和规范对安全评价和专家的监督管理。整顿安全评价行为,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故调查及安全监察中发现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接受社会各界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及时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积极推进安全评价工作法制化建设,加强安全评价科学研究工作。修订和完善安全评价法规和技术标准,使安全评价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标准化轨道。为专家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保障专家合法利益。 四、有关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两会”和“奥运会”召开在即,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分析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研究部署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加强领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有重点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确定县(市、区)的重点监督地区,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目标、重点工作和主要内容、措施及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和挂牌督办制度。 (三)采取措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换发的有利时机,加大监督和审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露天中小型采石场没有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的矿山企业,坚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整改期间以及隐患不治理的不能向市局报送申请资料。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四)加强检查。各地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分阶段对照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及时补课,11月底向市局报送工作总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