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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7-4   录入员:swaj   点击数:1795     【字体: 】     双击自动滚屏

汕安监[2008]65号

关于印发《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8〕35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同时,按照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暨防范重特大事故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和省局制定的《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省局制定的《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隐患治理年”的统一部署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内容以及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企业自查自纠、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复查、市局重点督查”的办法,分阶段开展和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认真排查事故隐患,不留死角。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查出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地要通过认真落实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的各项工作要求,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安全基础的提高,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危险源监控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督查的形式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督促企业落实自主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此次隐患排查和督查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时间安排从现在起到5月31日前完成)
1、落实企业主体自查责任。非煤矿山企业收到本方案后,应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机构,抽调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自查小组,制定自查自纠方案和计划安排,确定检查组工作职责,认真组织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各企业检查人员和企业法人要对本单位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2、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应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对本部门、本岗位所属区域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真的排查。
3、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按照《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和《广东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自查表》(见附件2)的有关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照自查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加盖本单位的公章,由企业负责检查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
4、落实隐患治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企业对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按照表格要求做好事故隐患和存在问题登记,并研究提出整改的方案和要求,落实资金、明确整改负责人、规定整改时限,切实抓好隐患的整改工作。对较容易整改的一般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一时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安全的,要采取停产整顿甚至关停等断然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5、企业要通过本次自查自纠,建立企业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及落实整改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档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全部进行复查(时间安排在6月10日前完成),复查由一名县局级领导带队,每组不少于3人,检查内容:
1、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本方案和国家有关安全隐患排查的要求,认真落实自主自查责任和隐患排查的各项工作,确实开展了自查自纠。对于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的,或检查不认真、工作不落实的要予以批评并要求企业补课。
2、复查矿山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按照《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复查表》、《广东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复查表》(详见附件3、4)的要求,县组织的检查组要对矿山(尾矿库)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进行复查,并做好复查情况记录。对存在问题或事故隐患的,应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复查情况记录分别由县检查组检查人员签名,并应有被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
3、各县级检查组完成复查工作后,应将复查结果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月10日前)。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根据复查结果,对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应发出整改指令通知书,责令矿山限期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三)市抽查和百日安全督查
市局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检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合并进行。(时间安排在6月中下旬)
督查组由市局林贵沛副局长带队,组成人员由市局非煤矿山监管人员和中介机构评价人员组成。
1、督查区域。
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县(市、区)和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1)督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
①全面听取所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汇报,并查阅县(市、区)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落实隐患治理年相关工作和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督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②实地检查和督查。
③反馈意见。
市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检查完毕后,将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并召开相关会议,请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对各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④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必须督促矿山企业落实整改;对重大问题和较大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如性质和问题严重,实行挂牌督办。
四、做好迎接省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根据企业自查、县局复查和市局抽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市局监管科应收集相关材料,做好迎接省局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要加强对隐患排查的信息沟通,在专项行动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工作及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对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好的做法、成效,以及反面典型案例等要予以及时通报。
附件:
1.   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自查表;
2.   广东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自查表;
3.   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复查表;
4.   广东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复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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