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安监[2008]72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 事权划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确保我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全面、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省局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汕尾市市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事权划分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执行本工作方案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汕尾市市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 事权划分工作方案(试行)
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全面、有序、健康发展,体现“事权清晰、责权对等、重心下移、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的事权关系,充分调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的工作积极性,依据《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汕机编〔2005〕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事权划分的范围 本方案所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事权是指在法律、 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市、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需要加以明确的有关职能。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查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权等。对本方案未列事项按规定职责执行。 二、事权划分的内容 (一)市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的事权 ⒈指导、监督、协调县级执法监察机构开展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⒉研究制定本市执法监察业务工作实施细则、办法。 ⒊负责建立本市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制度,有针对性地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违法活动,及时查处或报告。 ⒋负责对事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包括: (1)上级执法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 (2)跨区域(跨县、市、区)的案件; (3)需暂扣、吊销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暂停、撤销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案件; (4)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案件,市级执法监察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将此类案件依法交由县(市、区)执法监察机构办理;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由市级执法监察机构查处的其他案件。 ⒌对市级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⒍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跨县(市 、区)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结案,组织查处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 ⒎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⒏负责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和分析工作。 (二)县(市、区)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的事权 ⒈组织执法监察机构开展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⒉研究制定本县(市、区)执法监察业务工作实施细则、办法。 ⒊负责建立本县(市、区)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制度,有针对性地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违法活动,及时查处或报告。 ⒋负责对事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包括: (1)上级执法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 (2)需暂扣、吊销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需暂停、撤销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案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由县(市、区)级执法监察机构查处的其他案件。 ⒌负责对本县(市、区)级审批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⒍负责查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 本方案中的事故等级分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⒎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⒏负责本县(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和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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